取消政策
一. 訂位須知:
• 唯特定節日及餐價或團體訂位,需每位收取訂金NT$500。所支付之訂金可折抵當日消費。
• 訂金以現金、信用卡支付為原則,不得以禮券、餐券方式支付,訂金給付與退還應依本飯店訂金退還政策辦理。
二. 訂金退還政策:
1. 訂金需於訂位後3日內(含第3日)支付完成,預付訂金後視為完成預定,餐廳將主動與您聯繫訂金事宜。兩天後的訂位須於訂位當天完成付定。
2. 訂金需於訂位日3日內支付完成,如未完成付款,訂位將會自動取消。[例:若於10月19日預訂,需在10月22日結束前完成付款。]
3. 如需取消訂位,將依取消時間收取訂金
4. 訂位日距用餐日30日以內者(30日內訂位):
· 29-20日取消者,退還已付訂金90%。
· 19-10日取消者,退還已付訂金50%。
· 9日內取消或怠於通知者,訂金不退還 。
5. 訂位日距用餐日30日以前者(超過30日訂位):
· 60日內取消者,退還已付訂金90%。
· 59-30日取消者,退還已付訂金75%。
· 29-10日取消者,退還已付訂金50%。
· 9日內取消或怠於通知者,訂金不退還 。
6. 訂金退款需14個工作日。
7.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
• 因天災、戰亂、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,致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,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。契約解除後,企業經營者應無息返還消費者已繳之訂金。當事人一方因前項原因解除契約者,對於他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• 停水停電處理
約定餐會日前,任一方知悉使用之場所於約定餐會日有停電、停水等情事,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時,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或另行約定,共同協調後續處理方式。
8. 如有未盡事宜,依餐廳公告為準,餐廳保留、修改、終止、變更內容之權利。